全国铸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铸造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铸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铸造标委会”)。

    第三条 铸造标委会是在铸造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铸造技术领域的铸造合金材料、铸造原辅材料、铸造生产技术、铸造检测技术、铸造节能、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环保、铸造质量管理等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铸造标委会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下独立开展业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铸造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建立结构合理的铸造标准体系框架,制订科学完善的铸造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铸造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铸造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铸造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铸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已颁布的铸造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5生铁及铸铁和ISO/TC17/SC11铸钢两个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决,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中国标准外文版行动计划,开展国家标准外文版、行业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加强中外标准信息交流,推进中外标准的相互比对、认可、采用,促进标准体系兼容。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铸造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铸造标委会的组成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其中,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八分之一,使用和经销方面的科技人员不少于四分之一。

每届铸造标委会任期为五年。

铸造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铸造标委会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和实际需要由委员若干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不超过5人),秘书长一人。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

    第十七条 铸造标委会委员由铸造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铸造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铸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铸造标委会另行聘任,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

铸造标委会委员应积极参加铸造技术标准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工作。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 铸造标委会设技术顾问五名,顾问由铸造标委会聘任。顾问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技术顾问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铸造标委会秘书处设在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领导和管理铸造标委会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沈阳铸造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工作计划。

铸造标委会秘书处在委员会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铸造标委会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条    铸造标委会下设铸钢、铸铁、铸造有色合金、压力铸造、熔模精铸、造型材料、通用基础与工艺、耐磨材料与铸件八个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新增和撤消分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印章和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二条   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铸造标委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各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铸造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铸造标委会可建立标准制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铸造标委会复核员负责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保持联系。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铸造标委会和铸造上下游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技术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铸造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标准工作部,并经其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七条 铸造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铸造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铸造标委会秘书处将标准送审材料初审合格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委员。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铸造标委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标准项目实行复核员负责制,复核员是标准项目的责任人,标准复核员代表技术委员会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全面复核并签字确认后,送秘书长审阅,报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然后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审核;行业标准报中国机械工联合会审核,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发布。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铸造标委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铸造标委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二条 铸造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铸造标委会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铸造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四条 铸造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三)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铸造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三十六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铸造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铸造标委会的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铸造标委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冠以TC、SC,对外可用SAC/TC54,SAC/TC54/SC××。

    全国铸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54 on Foundry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各分技术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以SAC/TC54/SC1铸钢分技术委员会为例)Subcommittee 1 on Cast Steels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54 on Foundry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好标准化工作,任何个人、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向铸造标委会提出铸造专业的标准草案,或改进铸造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第四十条       为提高铸造标委会的工作效率,加速标准制修订速度,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对全体委员提出如下要求:

——委员应积极参加铸造标委会的会议。两次无故缺席者,铸造标委会秘书处可提出申请,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解聘。

——对要求委员返回的结论性意见,应按时返回。两次不返回意见又不说明原因者,铸造标委会秘书处可提出申请,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解聘。

    第四十一条 各分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本领域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各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铸造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